问:李民的父亲2004年2月向我借款6万元做生意,期限3个月。由于他经营不当,严重亏损,经我多次催要,也一直未还我钱。2006年5月,李民的父亲去世,遗留下来的房产等物仅价值4万余元。我找到李民追要其父的欠款,李民说将其父的遗产全部抵偿给我后,剩余的1万多元就不再偿还。我认为“父债子还”天经地义。请问,李民是否还有义务偿还1万多元借款?(吴杰) 答:从法律的角度看,父债不一定子还。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:“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,缴纳税收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;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” 由此可见,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,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。凡是继承了遗产的,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;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,子女可以不予偿还,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;第三,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,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的债务。 本案中,李民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,但已将全部遗产用于偿还其父欠你的债务,而你却要求李民偿还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借款,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。(冯军强 睢明合) |